近日,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办法》内容,作如下解读。
问:《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2018年12月,我市率先在全省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宜宾市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鉴于《办法》将于2024年6月30日过期,为更好地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由市政务服务非公经济局牵头,对《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问:《办法》修订的依据是什么?
答:我们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四川省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为基本准绳,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2023年7月印发的《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2023年6月印发的《四川省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提升行动方案》,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有关要求落到实处。
问:《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答:《办法》修订后,相关部门(单位)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更加明确,并且增加了对商协会的服务要求,全文5章32条。第一章总则,共5条,明确《办法》制定目的、民营企业范围、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工作机构等。第二章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与义务,共8条,指出民营企业的合法权利,强调平等、公平竞争,对民营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法定义务提出要求。第三章部门(单位)的义务,共12条,借鉴其他省市做法,逐条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是本次修订《办法》的新举措。第四章服务与监督,共5条,增加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民营企业的要求,阐述对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纪依法处理。第五章附则,共2条,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保护参照本《办法》,明确《办法》施行日期、有效期。
问:《办法》有什么亮点?
答:从保护主体看,新修订的《办法》体现“三增”亮点。
(一)“增大”了保护机构范围。将合法权益保护机构从维权申诉中心,修改扩大到宜宾市非公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主要成员单位,以及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负责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的部门(单位)。
(二)“增加”了保护责任主体。近年来,我们与行业协会、商会接触愈发密切,为了民营企业解决诉求的渠道多元,《办法》新增了行业协会、商会依法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市场拓展、权益保护、纠纷处理等方面的服务要求。
(三)“增列”了部门职责义务。逐条“明确”列出公安、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义务,希望助企维权工作中既有据可依,又形成合力,是本次《办法》修订的突出亮点。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
答:在宜宾市范围内依法设立或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民营企业。
问:《办法》的保护内容有什么特点?
答:从保护内容看,表现出“三化”的特点。
(一)保护对象的范围“扩大化”。被保护对象从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修改为企业经营者,将保护范围扩大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执行事务合伙人、厂长、经理,以及拥有企业经营权的承租人、承包人等。
(二)权益保护的内容“人性化”。如,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企业的情形外,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对正在投入生产经营、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不涉及安全风险的设备、技术资料,一般不予查封、扣押。
(三)平等对待的理念“制度化”。为正面回应“从制度和法律上把对国企民企平等对待的要求落下来”,《办法》规定,除国家对特定企业、特定领域、特定行业依法有特别规定的之外,民营企业有权依法获得行政许可,享有平等准入、公平竞争的权利,在享受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上,条件平等、机会平等,正面将平等对待落实在制度上。
问:公职人员违反《办法》规定,会有什么处罚?
答:《办法》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单独用两条内容,重点强调违纪违法后果,指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人信息
解读机构:宜宾市政务服务和非公经济发展局
解读科室:政策法规科
解读人及联系电话:敬运兵,0831—220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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